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入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的要求,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根據《韶關市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韶農規〔2020〕2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決定開展2022年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與監測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與監測對象
(一)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條件
符合《辦法》中規定的申報標準。原則上應是縣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若合作社服務成效突出、運營較為規范、帶動群眾效果較好,可以跨級申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監測對象
根據《辦法》關于“第十七條 對市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每年一次的定期監測評價”的有關規定,對全部2021年韶關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進行監測(名單見附件5)。
二、申報數量
本次評定市級示范社名額不限,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當地農民合作社發展情況組織符合申報條件的合作社申報。
三、申報與監測程序
(一)申報程序
1.合作社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自愿申報,提交《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附件2)并附上其他申報材料報當地農業農村局。
2.縣級審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業、供銷等部門對申報材料內容進行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后,以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名義將審查通過的農民合作社名單、申報材料報市農業農村局。
(二)監測程序
1.合作社報送。列入監測范圍的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自查材料,報送《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附件3)并附上其他監測材料報當地農業農村局。
2.縣級審核。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務、林業、供銷、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對市級示范社自查材料進行核查,形成監測結果,以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名義將《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情況匯總表》、監測材料、監測結果分析報告報市農業農村局。
四、申報、監測材料及上報時間
請各縣(市、區)于7月25日前將紙質材料一式一份報我局,同時將掃描版報至聯系人粵政易,逾期將不予受理。
1.申報合作社填寫《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表》(詳見附件2),監測合作社填寫《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表》(詳見附件3);
2.農民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4.產品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
5.質量標準認證、產地認定等證書復印件;
6.2021年資產負債表、盈余及余額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
7.合作社2021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8.合作社章程;
9.成員賬戶(附成員賬戶前10頁);
10.2021年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記錄(復印件);
11.生產記錄檔案制度及2021年生產記錄檔案(復印件);
12.其他佐證材料復印件。
新申報合作社需上報1-12項材料,監測合作社需上報1、6、7項材料,以上所有材料按順序統一用A4紙打印(復印)裝訂成冊(要有材料目錄和頁碼)。凡是復印、復制的材料均需加蓋農民合作社公章。
此外,各縣(市、區)報送申報、監測合作社材料時,還需上報截至目前的《縣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單》(附件7)及相關認定文件、《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單匯總表》(附件4)、監測的農民合作社情況表(附件6)、監測結果分析報告。
五、申報與監測工作要求
(一)申報、監測單位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和示范社資格。
(二)各地要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認真執行評定工作紀律。
(三)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市級示范社申報與監測工作,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結合新產業、新業態、新發展模式,科學合理把握評定標準。
附件:1.關于印發《韶關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韶農規〔2020〕2號).pdf
韶關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5月23日
(聯系人:陳韶明,聯系電話:8887361)